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非直供电力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调研中,部分纳税人反映租赁场地经营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仍然存在,特别是部分营改增纳税人,用电进项抵扣不足导致增值税税负有所上升。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认真研究、统筹考虑开具非直供电力产品发票风险、电表立户现状、电力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结算特点、电力企业开具发票内部管控要求以及纳税人申请开具非直供电力产品发票便利程度等问题,提出了明确非直供电力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范。从制度上,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经营场所出租方、经营场所物业管理单位向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或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代购电力产品取得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二、本公告的适用范围
考虑到增电能表总表单位为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自行为实际用电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公告仅适用于电能表总表单位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实际用电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三、其他事项
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分割单》(《汇总表》)、结算凭证等资料免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实际用电单位、电能表总表单位和供电公司留存备查,以便核实业务真实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