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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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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2 10: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 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发布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商河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5号)。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办税效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对跨地区经营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做出了进一步明确。
  二、本公告的适用范围
  跨地区经营的纳税人适用本办法。跨地区经营纳税人的条件应符合《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5号)中第二章的相关规定。
  三、 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实行预征率方式的纳税人应进行年度清算。二是明确实行预征率方式的纳税人分支机构发生变化的只需报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本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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