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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梳理,不同类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扣除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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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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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2 03:3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晋城税务
标题: 一文梳理,不同类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扣除限额!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NDcxNzU2Ng==&mid=2247499121&idx=4&sn=9065b4656f02b5c502d2d7575d88c3af&chksm=fb7552e0cc02dbf6c27bc2fb09a914de03f8bf32155c0b68611931a9a4d3544456b29d88e0f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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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扣除限额
企业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时常会发生各种手续费或者佣金支出,那么对于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紧密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是否有扣除限额呢?跟着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
保险企业


2019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电信企业


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其他企业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政策链接: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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