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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缴所得税政策中“2021年首个申报期”指明年1月还是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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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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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2 02:3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石河子税务
标题: 缓缴所得税政策中“2021年首个申报期”指明年1月还是4月?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NTIwMTU3NQ==&mid=2650968604&idx=2&sn=bf5de20a1a6fce9d183d2a0cbf7c93a1&chksm=8c6dd054bb1a594288c4642fd608c97aad289e6bdfbd3d0374c729eb561ea019dbfb8b6eb38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21
二维码: -




问题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提到,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请问补提时是逐月调整申报表,还是一次性在当期计提?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为简化核算,纳税人应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次性将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一并计提,不再调整以前的申报表。

问题二
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到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再缴纳今年后几期的企业所得税,请问2021年首个申报期是指2021年1月还是2021年4月?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具体是指,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7月、10月办理第二、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只申报不缴税,应缴税款延缓至2021年1月,同2020年第四季度的税款一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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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石河子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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