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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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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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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2 02: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通化税务
标题: 关于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g4ODA2NzM0NQ==&mid=2247484292&idx=1&sn=0fb2e18e386336121b97d5e4db8e6e2d&chksm=cf8187faf8f60eec1e319bc0425086cc67796983da4f38afc7da7b472ad58f89904766b075d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21
二维码: -
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根据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联合通知(吉医保联〔2020〕25号),现将我市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
  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2020〕21号)规定,2021年全省居民医保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大中小学生及18周岁以下人员(2002年12月31日24时后出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
  参保资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实行全省统一的医疗救助分类资助参保政策。2021年,对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含参照孤儿保障的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给予全额补贴;对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医保给予每人每年130元补贴。
  二、缴费时间
  202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集中预缴期。集中预缴期内不再受理2020年个人缴费业务(符合规定的职工转居民参保人员和新参保建档立卡人员除外)。
  集中预缴期内按标准缴费的参保人员(含新参保),享有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一个自然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对2021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补缴2021年个人医保费的参保人员(含新参保),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
  三、缴费方式
  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现场实地缴费。参保人员持身份证或二代社会保障卡到吉林银行、建设银行各营业网点及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东昌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二道江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费。二是手机缴费。微信搜索“吉林税务社保缴费”小程序,按照提示进行缴费,并进行是否缴费成功确认,完成缴费。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
通化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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