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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节职工取得任职单位发放的月饼礼盒,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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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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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2 01: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南开税务
标题: 中秋节职工取得任职单位发放的月饼礼盒,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xNjEwNzE0MQ==&mid=2247499146&idx=1&sn=f1602a47c941b408b0fe3ba7e314331e&chksm=f9aec360ced94a7609241163353fc25d9c4bc009bd0d9ce579013fe85040ec953434758528a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21
二维码: -


1、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所称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2、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综上所述,中秋节职工取得任职单位发放的月饼礼盒,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而是属于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计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一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一条规定。

来源:天津南开税务
编发:天津南开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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