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同一税目下区分不同征税对象可能设置不同的适用税率,为了确保准确申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明确,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例如,江苏省规定铜矿石原矿和选矿产品分别适用3%和2%的税率,则该省铜原矿和铜选矿也需要分别核算销售额,按不同的税率申报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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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