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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留抵退税优惠如何享受?要注意这些区别和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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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9 19:0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转眼间,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一年多了。这一年,有不少企业享受到了这项“真金白银”的优惠,盘活了留抵的资金。今天再次带领大家一起去全面了解下增量留抵退税的相关知识吧!


增量留抵退税三大政策对比

1.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适用对象:无行业限制


退税条件: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登记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退税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实施时间:2019年4月1日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适用对象: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退税条件: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登记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增量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退税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实施时间:2019年6月1日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额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3.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适用对象: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退税条件: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增量留抵税额: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退税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


实施时间:2020年1月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如何办理:

纳税人应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注意事项

1.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2.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存在增值税欠税的,需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先以留抵税额抵顶欠税及滞纳金,仍有余额的方可用于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3.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当期的纳税信用等级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如果在申请时符合规定条件,后来等级被调整为C、D级,税务机关不追缴已退税款。但再申请时,不再享受税收优惠。

4.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并在申报表和会计核算中予以反映。按照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按照规定已申请相应留抵退税所属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5.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6.根据财税〔2018〕80号相关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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