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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20〕8号解读系列第二篇: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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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9 13: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这是继《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和《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之后,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下逆全球化经济变局之际再次明确国家对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支持之决心的又一重要指示,政策鼓励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天职税务团队特针对国发〔2020〕8号撰写政策解读,拟分两篇呈现:

第一篇为《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的政策十大变化》,为您解读
国发〔2020〕8号发布后将带来的政策变革及影响;

第二篇为《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比较》,我们将为您剖析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可享受的各类税收政策优惠,以及本次发文前后的政策变化趋势,帮助您掌握涉税政策要点,切实享受税收优惠。


解读国发〔2020〕8号文财税政策部分重点条款



2020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推出了针对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的财税、投融资、研究开发等一系列促进政策,体现了新时期国家对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的积极扶持。本文结合国发〔2000〕18号文、国发〔2011〕4号文,拟从新旧政策的比较出发,解读国发〔2020〕8号文财税政策部分重点条款,分八个方面剖析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财税优惠政策的变化。

一、支持力度更强,首次提出“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新政聚焦】“(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变化解读】在此前针对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大家比较熟悉的主要有“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优惠条件,此次国发〔2020〕8号文首次提出“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显著加大。同时,比原国发〔2011〕4号文件又增加了“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彰显出优惠政策更具有灵活性和精准性。

【政策导向】首次提出“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体现了国家对于集成电路生产行业的大力扶持。集成电路在信息产业中占据战略核心地位,而集成电路生产作为集成电路产业链中技术难度最高、资本投入最重的一环,是我国目前亟待突破的发展环节,也将是优惠政策倾斜的重点领域。

二、鼓励高端制程,受政策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最细至≤28纳米

【新政聚焦】“(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变化解读】在此前发布的政策文件中,提及的集成电路线宽档次分别有≤130纳米、≤65纳米(财税〔2018〕27号);≤0.8微米、<0.25微米(国发〔2011〕4号财税〔2012〕27号财税〔2018〕27号);此次国发〔2020〕8号文没有提及≤0.8微米、<0.25微米的标准,而在原有的≤130纳米、≤65纳米两档基础上,首次提出线宽≤28纳米的标准。

【政策导向】线宽标准趋细体现了国家对高端制程生产企业的支持。集成电路线宽越细,对生产工艺的要求越高,目前全球集成电路生产最高制程可达7纳米(量产),我国芯片制造龙头企业中芯国际最高制程为14纳米(量产),与国际先进水平仍有差距。此次国发〔2020〕8号文对线宽标准的细化,说明企业或项目的制程工艺越先进,享受的优惠政策力度越大。

三、亏损结转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最长延至10年

【新政聚焦】“(一)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变化解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对于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此次国发〔2020〕8号文将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持平。

【政策导向】全球范围内,集成电路生产行业仍由台积电、三星、英特尔等国外企业主导,国内企业在生产规模、技术水准上仍与国际先进水平存在差距,尤其在高端制程领域,市场份额主要由国外寡头占据,国内生产企业盈利能力存在不足。此次国发〔2020〕8号文将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鼓励集成电路生产产业加大前期投资,不因亏损结转期限的限制造成税收上的损失,这一政策的推行将给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尤其是致力于高端制程攻坚的企业将带来利好。

四、覆盖全产业链,“两免三减半”覆盖多个产业环节

【新政聚焦】“(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变化解读】在此次国发〔2020〕8号文中,“两免三减半”政策覆盖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等环节,这是对以往相关财税政策的系统整合。另外,集成电路材料、装备企业的表述由“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财税〔2015〕6号)转变为“集成电路材料、装备企业”,指代范围有所拓宽。相比国发〔2011〕4号文件增加了“集成电路装备企业”,政策优惠面更广泛。同时,“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删除了“关键专用”这个限制条件,减少了实务操作中的争议和不确定性,凸显出国家对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更具有支持性的鼓励态势。

【政策导向】这一变化表明国家对集成电路行业的扶持将覆盖全产业链,旨在促进从设计、生产到封装、测试各个环节的企业向前发展。此前的财税优惠政策大多偏重于集成电路生产和设计领域,从政策导向来看,引导未来集成电路产业更加注重提升发展质量,集成电路需要在基础工艺、设备、材料等方面实现全产业链突破。

五 · 扶持重点企业、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五年免征所得税

【新政聚焦】“(三)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变化解读】针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通常按照一般企业和重点企业有所区分,此次政策变化主要体现在重点企业方面。在此前政策中,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2〕27号)。此次国发〔2020〕8号文则在免税期限(由2年延长至5年)、减征期限(由3年延长至没有规定年限)、减征幅度(由减半拓展至10%)等方面均更加优惠。相比国发〔2011〕4号文件增加了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体现出党和国家对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前所未有的重视和支持。

【政策导向】这一变化体现了国家对于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大。根据现有政策,相比于一般企业,重点企业通常生产规模更大、研发投入更高、出口规模更大(财税〔2016〕49号)。此次国发〔2020〕8号文加大对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的财税优惠力度,表现了国家对于集成电路设计行业和软件行业规模化、高端化、全球化发展方向的引导。

六、政策指向明确,强调逻辑电路、存储器、特色工艺等领域

【新政聚焦】“(六)在一定时期内,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以及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含掩模版、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

【变化解读】海关总署曾于2011年发布政策:经认定的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经认定的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以及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0号)。此次国发〔2020〕8号文财税政策第六条与这一条款有一脉相承之处,与之相比,国发〔2020〕8号文没有提及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优惠对象方面则增加提及了特色工艺、逻辑电路、存储器等领域。

【政策导向】这一变化体现了集成电路产业优惠政策表述更加精细,指向更加明确。相关政策的推行将有利于逻辑电路、存储器、特色工艺等生产企业和先进封测企业降低资金负担、扩大生产规模。

七、关税免征拓宽,多种企业可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政策

【新政聚焦】“(七)在一定时期内,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以及第(六)条中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相关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

【变化解读】此处属于新增内容。此前,对于进口自用设备及相关技术配套件备件免征关税的政策适用于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0号)。此次国发〔2020〕8号文将优惠对象拓展至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特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

【政策导向】免征关税政策范围的拓宽将有助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装、测试企业降低生产成本,纾解资金压力,促进相关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推动技术升级。

八、增值税可分期,进口设备准予分期缴纳增值税

【新政聚焦】“(八)在一定时期内,对集成电路重大项目进口新设备,准予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

【变化解读】此处属于新增内容。进口设备分期缴纳增值税这一政策是此次国发〔2020〕8号文首次提出。此前,针对集成电路产业采购设备的政策主要是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财税〔2011〕107号),这一条款在此次国发〔2020〕8号文中没有具体提及,根据国发〔2020〕8号文第(五)条,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将延续现有政策。

【政策导向】这一政策旨在进一步缓解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因采购巨额设备引起的资金压力。集成电路生产设备进口价格通常非常昂贵,由此产生的增值税负担比较沉重,而集成电路生产产业本身属于资本密集产业,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是促进其发展的重要手段。

国发〔2020〕8号文是继国发〔2000〕18号文、国发〔2011〕4号文后又一份重量级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的政策指导文件,对于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的支持程度远远超过前两份国发文件,其财税政策优惠力度之强也在市场上引来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国发〔2020〕8号文是国务院对于下一阶段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发展政策的系统指导,后续财政、税务及海关等部委将陆续发布具体的规章制度,我们将持续关注相关财税政策,欢迎大家讨论。



作者:北京天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针对客户群体的需求,天职国际设立了专职的税务部门,并于2008年正式成立北京天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AAAAA级)。总部设在北京,在上海、深圳、云南等21个省市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税务鉴证、税务咨询、国际涉税服务及财税培训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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