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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云讲堂丨第13讲:“先退税后核销”业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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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10-19 12: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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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佛山税务
标题:
出口退税云讲堂丨第13讲:“先退税后核销”业务简介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ODUwNDMzNQ==&mid=2651260293&idx=6&sn=d17abbaf594824bfe9ee0b57bea37e32&chksm=8b633e65bc14b7739c63ad88776f7ab51c66123feabfc8b180dae9fd2f2a407303c62ebac7e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19
二维码:
-
出口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生产周期较长、企业投入大、占用资金多,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盘活企业的资金呢?让我们一起学习本期出口退税云讲堂,看看“先退税后核销”业务的具体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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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可以申请“先退税后核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四)项:
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
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
在货物向海关报关出口后,应按规定申报退(免)税,并办理已退(免)税的核销手续。多退(免)的税款,应予追回。
生产企业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生产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生产周期在1年及1年以上。
4.上一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
5.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一)项:
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生产企业,
应在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出口合同签订后,报送《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数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按规定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申报、核销。
二
“先退税后核销”申报、核销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一)项:
已申请“先退税后核销”的生产企业,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申报、核销:
企业
应在交通运输工具或机器设备自会计上做销售后,
与
其他出口货物劳务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收汇核销单号”栏中填写出口合同号,“业务类型”栏填写“XTHH”),并附送下列资料:
(1)出口合同(复印件,仅第一次申报时提供);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复印件,仅第一次申报时提供);
(3)出口销售明细账(复印件);
(4)《先退税后核销企业免抵退税申报附表》(附件 9 )及其电子数据;
(5)年度财务报表(年度结束后至4月30日前报送);
(6)收款凭证(复印件,取得预付款的提供);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交通工具或机器设备报关
出口之日起3个月内
,企业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收齐有关单证,申报免抵退税,办理已退(免)税的核销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供稿:佛山市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
编发:佛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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