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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邕●学堂】减税降费惠民生,税收优惠促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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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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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7 23:5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宁税务服务号
标题: 【邕●学堂】减税降费惠民生,税收优惠促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篇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jIwMjcwNA==&mid=2650336185&idx=3&sn=81950cfa5ef2c84254c0c92fcc389145&chksm=872dab06b05a2210bea4a32714ea87eaab170b5d8741cac6f38ca93532dffeab695c01405395#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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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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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南宁税务服务号


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扶持企业科技创新的重大减税政策,但仍有不少企业因不熟悉,难以用足政策,错失了最大限度享受到“国家红利”的机会。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及“中国智造”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南宁市税务局特别为创新型企业整理了一份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秘笈”(高新研发篇),将按内容为大家呈现如下:

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总体规定

根据最新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3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从2018年5月4日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除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优惠另有规定外),保留在企业,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
新办高新技术企业最优惠可按9%纳税

国家层面政策: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除可以叠加减免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优惠外,还可跟研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基类优惠叠加享受。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广西区域性减税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办的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减税案例计算:广西北部湾境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60%=9%。即可按实际为9%的税负纳税,享受到了16%税收减免。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

旧政策范围: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2014-2017年新政策范围: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018年以后新政策范围: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新政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
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可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叠加享受,达到减税最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可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即加速折旧部分)同时计算加计扣除。
双重叠加减税案例计算:阳光公司2019年6月30日,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300万元,会计处理按5年折旧(假设会计上采取直线法计提折旧),原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
按最新减税政策计算带来的税收红利:2019年度会计计提的折旧额=300÷5×(6÷12)=30万元;享受优惠政策税收允许计提的折旧额=300÷10×(6÷12)=15万元;享受优惠政策税收计算的折旧额=300万元(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扣除)+225万元(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按75%计算加计扣除)=525万元;即,按最新减税政策计算后税收上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比企业可税前扣除的折旧额多了510万元(525万元-15万元),若该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则间接减免税76.50万元。

视频辅导
http://file.tax100.com/o/202010/17/793_1602950141349.mp4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A107012表填表讲解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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