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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7 每日一税】《2020年第42周(10.12-10.16)周末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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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0-10-17 23:3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01017 每日一税】

2020年第42周(10.12-10.16)周末问答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379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应广大读者朋友的要求,每周末与各位老师一起讨论本周每日一税思考题。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2020年10月12日:2020年9月,王老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系统,购买优先股所书立的股票转让书据,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转让方王老五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受让方不需缴纳印花税。

法规依据0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

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法规依据0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6号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二、2020年10月13日:S公司是专门从事淡水虾养殖的企业,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淡水虾养殖属于内陆养殖,淡水虾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
因此,S公司从事淡水虾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意:从事养殖业免征的增值税税额,不属于养殖项目所得,需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2020年10月14日:A公司将其持有M公司的股票2亿股,无偿转让给B公司,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A公司将其持有M公司的股票2亿股,无偿转让给B公司,A公司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因无偿转让股票明确转让金额为0,既不属于未标明金额的情况,也不属于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定额缴纳5元的情况,应缴纳印花税为0元。

法规依据0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88〕国务院令第11号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由立据人按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法规依据02:《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法规依据03:《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1988〕财税字第255号)

第十八条 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法规依据04:《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

4.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 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在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四、2020年10月15日:2019年2月,A公司预收M公司部分货款,货物尚未交付,根据客户要求于2019年2月先开具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A公司预收M公司部分货款,货物尚未交付,提前给M公司开具发票,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规依据01:《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法规依据0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

第一条 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延伸阅读

提前取得发票税前列支是虚开发票吗?(上)
提前取得发票税前列支是虚开发票吗?(下)

五、2020年10月16日:S公司犯逃税罪,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其主管税务机关是否也应免予行政处罚?

答: 企业行为被认定构成逃税罪,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有三种处理方式:

1.予以训诫;

2.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3.由主管税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因此,S公司犯逃税罪,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主管税务机关也应免予行政处罚。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主席令2017年第30号)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祝@所有人 周末快乐!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在看”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在看”,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您的向导,而您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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