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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热点问题即问即答——水利建设基金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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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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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7 13: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吉林税务
标题: 来看!热点问题即问即答——水利建设基金篇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TkzNTU2Nw==&mid=2247511774&idx=2&sn=f220ecbaef11d26c2a3ed39b92a8ad0f&chksm=9b17f67eac607f68b0739b12d25a3797b7d57e7b496874a5623b22a380fe2ee7e0e720b73c0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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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缴费人能更好了解水利建设基金相关征收政策,现将相关政策以一系列即问即答的方式汇总,以便缴费人更好的理解各项政策要点,更准确的完成非税收入的申报、缴纳。
01
目前水利建设基金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按照财税〔2016〕12号文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缴纳义务人,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按照吉财水函〔2016〕353号文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对于上一年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20万元的水利建设基金缴纳义务人,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02
水利建设基金如何申报?提示重复申报应该如何处理?
答: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实行按年计征,由缴纳人填报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年度应征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实行分季缴纳,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申报缴纳年度应征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年度应征额在十万元以下的,于每年7月15日前一次性申报缴纳。
当电子税务局提示重复申报时,表明当前费款所属期已经进行过申报,首先应确认申报表中是否填报了其它税费种信息,如有其它不需申报的税费种信息,应当予以删除;其次应确认当前填报的费款所属期是否正确,如属期不正确,需调整成正确属期;如属期正确,应通过申报错误更正模块进行更正申报。
03
如何申请水利建设基金退费?
答:多缴或错误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缴费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抵水利建设基金。
04
我省按照财税〔2016〕12号文享受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政策,增值税销售收入适用口径按照全额还是差额?
答:按照总局2019年4号公告规定,应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政府性基金免征政策。
05
建安企业在当年跨区域经营地预缴的水利建设基金,回机构所在地申报当年的水利建设基金时系统自动带出当年预缴额显示为已纳额,能否抵减?
答:如果缴费人按上一年度销售收入申报当年水利建设基金则不可以抵减;如果缴费人按上一年销售收入和预缴地收入一并申报,则允许抵减系统中已纳额。
06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如有经营收入需要缴纳水利建设基金吗?
答:有经营收入部分需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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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处
编发:吉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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