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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7-31 10:46 编辑
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01
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功 能 路 径:
电子税务局登录——我要办税——证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02
填 写 申 请 表
03
上 传 资 料
注 意 事 项
填报注意事项:
目前,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可以实现邮寄配送。
1.收件人姓名通过下拉选项选择,并自动带出证件号码及联系电话。
2.配送地址可以通过“邮寄信息维护”进行修改和新增。
链接:【好消息】《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可邮寄配送!《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01
什 么 企 业 需 要 填 报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需进行填报。
(1)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
(2)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
(3)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02
什 么 时 候 申 报 ?
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03
填 报 示 例
文 件 依 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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