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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征期,我省纳税人关注这些热点问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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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10-17 09: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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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河南税务
标题:
10月征期,我省纳税人关注这些热点问题(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YxNDUwNQ==&mid=2650637533&idx=2&sn=a1487cc12ee20617f50a5172d68b73d6&chksm=befcfe9b898b778d9c83504aa4e66f0624674e39941c9dcc4975650e5094fdeea05789e66eb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16
二维码:
-
1.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咨询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一、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规定:“3.……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2.营改增纳税人提供金融商品转让,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其销售额是什么?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3.企业在成立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依据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业务扩大,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2019年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那么该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如果符合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累积销售额不足500万元的条件,能否再次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可以。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因此,纳税人在2019年及之前曾选择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允许在2020年再次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需要注意,2020年选择转登记的次数只有1次,即2020年选择转登记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当年不能够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4.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当期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期末留抵税额,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能否继续抵扣销项税额?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五、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应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情况。”
因此,再次转为一般纳税人时,经过准确核算后的“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留抵税额可以继续抵扣。
5.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准备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请问转登记后,是否还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
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微优惠时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 免税销售额 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相关链接:
10月征期,我省纳税人关注这些热点问题(一)
编发:河南税务新媒体
责编:安亮亮 徐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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