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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今天是世界粮食日,惠农助农政策一起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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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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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7 05:0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茂名税务
标题: 【关注】今天是世界粮食日,惠农助农政策一起来了解!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ODA3MzY4NQ==&mid=2650167374&idx=2&sn=3035ab42341347f27d65f941f175168a&chksm=837680f4b40109e2b852ed75842a559770860d26faeb861ce6aef466a3ce8d8a80d3337b51f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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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粮食日
惠农助农

今天是第40个世界粮食日,本周是我国粮食安全宣传周!让我们共同携手,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申税小微特向您奉上农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91号)

2.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3.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4.生产销售农膜,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6.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第一条
  
7.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印花税

8.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

9.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四条

来源:上海税务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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