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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点亮生活】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的“变”与“不变”(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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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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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7 03: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海税务
标题: 【税收点亮生活】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的“变”与“不变”(四)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NTc2MDM3OQ==&mid=2247511104&idx=8&sn=5d2d667491368b3ce67b1574c0cd5279&chksm=fb651954cc129042fce8e267efa12d5758928d9711910d7136008fe4c059c60b912743fa4b1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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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立法40年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整体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中,主要针对外籍个人征收的非居民个人所得税,其纳税人的定义、征税的范围、计税的方法、征收管理等制度安排也都随之有了深刻变化。今天在节目当中我们继续走进“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的‘变’与‘不变’”。
对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式在变化,但税制朝公平统一的方向推进不变。
从税制原理上讲,非居民个人和居民个人在纳税义务方面存在区别,但计税方式应该是基本相同的,以体现税制公平原则。但由于各种原因,我国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的部分税目计税方式经历了多次的变化。透过这些变化,可以看出税制朝公平统一的方向始终推进不变。
以工资、薪金所得为例,1980年税法规定,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每月收入减除费用为800元,当时这一标准相当于547美元的美金。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汇率变动,到1993年按当时汇率换算,547美元相当于3170元的人民币,已明显高于800元减除标准。因此,为了维持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科技人员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籍人员原来的税负水平,并且考虑汇率变动因素,1993年税法对外籍专家等人员增设了附加减除的费用,并授权国务院适时作出调整,以利于对外开放和引进人才。在1994年公布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3200元。2005年修法时把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不变,仍然是3200元。自2007年起历次调整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时,都要同步的调整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两项扣除总额保持在4800元。
但到2018年第七次修正个人所得税法时,由于引入了专项附加扣除,以及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快速提高,与国外生活水平差距快速缩小,附加减除费用已经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因此税法取消了这一规定,改为按照居民个人年度减除费用6万元标准换算为非居民个人月度减除费用5000元,从而实现了内外纳税人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公平一致,充分展现了力求税负公平统一的税制改革方向。

听众朋友们,感谢您收听,更多的税收话题和内容请关注“青海税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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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税务
核稿:薛攀
编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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