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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开票注意事项,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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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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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7 01:4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梅州税务
标题: 2020年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开票注意事项,请查收!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OTI4NTM0MQ==&mid=2650187681&idx=6&sn=7f0620b1bd4c67aa08e973520c227ae6&chksm=8363fc13b4147505f130226ca77fa48050ac65588592620e57c9971fc348bcdbe742e09ab6b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16
二维码: -

疫情发生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密集出台的增值税减免政策,为相关保障物资的生产和运输、受疫情重创的相关行业及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提供税收优惠。对于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怎么开票的问题成为纳税人关注和咨询的重点,本文将为你一一解释享受疫情增值税减免政策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注意事项。
疫情增值税减免政策
开具增值税发票注意事项
01
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0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0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04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为购买方就某一笔业务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仍可以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减征或免征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江区税务局



设计制作: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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