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36
  • Tax100会员 27962
查看: 633|回复: 0

最新进展:全国范围使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为时不远了

2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36008

2020税务高考

2020-10-17 00:0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点击关注 税海涛声 获取财税实务信息

稳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
促进办税提速增效降负
分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在实现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化的基础上,2020年选择部分地区新办纳税人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改革试点,年底前基本实现新办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2021年年底前,力争建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税务网络可信身份系统,建立与发票电子化相匹配的管理服务模式,增进市场主体发票使用便利,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智慧税务建设。
——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
1

试点地区在扩围
1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的公告
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 9 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电子发票推广使用力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决定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0月13日起,在石家庄市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称“新办纳税人”)中开展专票电子化试点。新办纳税人在自愿参与的基础上,由税务机关确认为试点纳税人。具体名单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河北省税务局”,下文类同)在其官方网站(http://hebei.chinatax.gov.cn)上另行公布。
2020年10月13日至25日,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受票范围为石家庄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自2020年10月26日起,将电子专票受票范围扩至河北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二、电子专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河北电子专票由河北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河北电子专票票样见附件。
三、电子专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为河北省代码1300,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3。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四、自2020年10月13日起,石家庄市范围内需要开具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统称“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石家庄市税务局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
石家庄市税务局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服务。
五、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试点纳税人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六、试点纳税人向规定受票范围内的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试点纳税人向规定受票范围外的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开具纸质专票,暂不得开具电子专票。
七、试点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八、受票方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hebei.chinatax.gov.cn)确认发票用途。
九、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以下简称“查验平台”)查验电子专票信息;可以通过查验平台下载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十、纳税人以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应当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河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关于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的公告
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继续加大电子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决定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0月16日起,宁波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纳税人在试点期间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扩大至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五条第二款同时废止。
二、电子专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电子专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票样见附件。
三、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四、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浙江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zhejiang.chinatax.gov.cn)确认发票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宁波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ningbo.chinatax.gov.cn)确认发票用途。
五、纳税人以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应当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的其它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公告》(2020年第5号)的规定执行。
七、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6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关于扩大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公告
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继续加大电子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决定扩大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试点范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9月16日起,将电子专票试点范围扩大至宁波全市。试点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宁波市税务局”)在纳税人自愿参与试点的基础上选择确定,具体名单在宁波市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ningbo.chinatax.gov.cn)上另行公布。
二、电子专票试点的其它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0年9月16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0年9月14日

496_1602864057199.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