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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运港退税政策”的知识点,请务必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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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11: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月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至2023年底,对在南沙自贸片区开展国际航运保险业务给予一定税收优惠;从10月1日起,对以珠三角9市37个港口为启运港、以南沙保税港区和前海保税港区为离境港的水运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减少企业资金占压成本。这次,小编将为您全面解读“启运港退税政策”。



什么是“启运港退税政策”

启运港退税政策,是出口退税程序的一项创新改革措施。一般情况下,出口退税为将货物运到出口港口(通常是海港,枢纽港)并办理结关手续以后方能退税,而启运港退税政策则是从运出启运港(通常是小码头)时即视同出口并可办理退税手续。


政策“利好”是什么?

一是最大限度缩短企业退税周期。按照以往的出口退税程序,企业将国内货物销售出境并向海关报关后才可由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算上驳船航程和出港结关各环节的时间,货主拿到退税款至少要等半个月。而在启运港退税政策下,货物从启运港一出来就能退税,将为企业节省半个月退税等待期,有利于企业资金流动,加快企业资金周转。

二是提升南沙保税港区的竞争力。随着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启动,原来的“国内货物,国外中转”,将变为“国内货物南沙中转”,进一步吸引周边省市的出口货物在南沙港进行中转,有效带动当地报关代理、船舶代理、货运代理、保险等航运服务业的发展,同时减少每年国内流失到国外港口的中转箱量。


启运港退税主要流程

01、启运地海关依出口企业申请,对从启运港启运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生成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以经停港作为货物启运港的,经停地海关依出口企业申请,对从经停港加装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生成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


02、海关总署按日将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加启运港退税标识)通过电子口岸传输给税务总局。


03、出口企业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出口企业首次申请办理退税前,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进行启运港退税备案。


04、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信息、税务总局清分的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和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出口企业在申请退税时,上述信息显示其不符合启运港退税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办理退税。


05、启运港启运以及经停港加装的出口货物自离境港实际离境后,海关总署按日将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传送给税务总局,税务总局按日将已退税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反馈海关总署。


06、货物如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启运地或经停地海关应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并由海关总署向税务总局提供相关电子数据。上述不再出口货物如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出口企业应补缴税款,并向启运地或经停地海关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证明。

对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但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仍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货物,除因不可抗力或属于上述第(六)项情形且出口企业已补缴税款外,视为未实际出口,税务机关应追缴已退税款,不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07、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核销或调整已退税额。


注意事项

01、启运港退税政策并非任何一个企业都可以享受,《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号)对于运输企业、运输工具以及出口企业做出了具体规定。


02、运输企业为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并且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及以上的航运企业。


03、运输工具为配备导航定位、全程视频监控设备并且符合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要求的船舶。


04、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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