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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增值税小微优惠与防疫相关税收优惠相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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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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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01:0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柳州税务
标题: 当增值税小微优惠与防疫相关税收优惠相遇时~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jEwODg1Mg==&mid=2649141405&idx=5&sn=4a4656482e25408ad2e79aad8a46b2d8&chksm=88a738c6bfd0b1d00c85795bd2d7bc40b29dc661ddf8633479768ef462d3e844d96f8d98cc3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15
二维码: -


一、政策规定
【增值税小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防疫相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案例分析
【案例1】某餐饮业小规模纳税人企业,2020年3季度取得餐饮服务收入50万。
解析:此时,纳税人不符合增值税小微标准,应按其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并填写在申报表的“12行 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表明细表》。


申 报 表

(点击查看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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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某餐饮业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季度取得餐饮服务收入20万。

解析:此时,纳税人同时符合增值税小微标准及疫情优惠,应按增值税小微享受免征增值税,并填写在申报表的“10行 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栏次,无需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表明细表》。
申 报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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