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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民法典|《善平先生普法笔记》第十集:合同解除权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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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10-15 0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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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中山税务
标题:
走进民法典|《善平先生普法笔记》第十集:合同解除权有效期一年!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MDc1NDQwMA==&mid=2651633806&idx=8&sn=433e62c1471135ea3b73e13dd5d5aad4&chksm=811c0f01b66b86170afc10b83651883853185ae4b8991bf132fbb681d568bbd42c0ae0b2d5b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14
二维码:
-
为了让《民法典》真正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中山市普法大使善平先生巧用智慧普法新模式,抢占普法C位,运用“视觉笔记+视觉动画”新形式,绘制《善平先生普法笔记》,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融入身边的小故事、小案例之中,带您一起学习《民法典》知识!
今天
《善平先生普法笔记》
第十集:合同解除权有效期一年
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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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是这样开始的
↓↓↓
李姨想开一家乳鸽店,就和石岐鸽神餐饮公司签订加盟协议,交了第一批加盟费20万,而且约定了必须在石岐区的中心地带租店开铺,每个月要向鸽神公司购买最低10万块的食物材料,如果李姨连续3个月不能购买超过10万块的食物材料,就得向鸽神公司赔偿100万。
本来,石岐乳鸽的美味传遍四方,李姨以为很快就能赚回来加盟费,也可以保证每个月的最低食物材料购买要求,但是突如其来的疫情,让李姨店铺都开不了,自然就买不了食材,也租不起店铺。李姨非常忧愁,想先不吭声,正好鸽神公司也问题缠身,一时间没空去追究李姨的违约责任。
就这样过了9个月,鸽神公司在清查公司账目的时候发现,李姨在签了合同后,已经有9个月没有向鸽神公司买过食材了,也没有按照原计划开加盟店,于是计划向李姨发出公函,让李姨赔偿100万。这边公函还没有发出去,就在公司邮箱中发现,其实李姨早就发来了要求解除合同的律师函和不可抗力的公证书。
原来,李姨的儿媳是一个律师,有一天和老公去看望李姨,发现李姨因为疫情而导致乳鸽店无法开张的事情犯愁,于是告诉她,根据《民法典》第563条,李姨可以通过发出解约函的方式,要求通过不可抗力条款解除合同,防止被鸽神公司索赔,而且根据《民法典》第564条,合同解除权有效期为一年,现在还来得及发解约函,就立刻帮李姨拟定解约函和不可抗力公证书,发给了鸽神公司。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本身是《合同法》的旧规定,它保护了签约的人在不可抗力的天灾人祸面前有路可走,但过去的《合同法》把路修了起来,却没有说明什么期限内可以走这条路,于是这路就变得不好走。《民法典》通过将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规定为一年,就是为了将原来的小路,扩宽拓实,让遇到了不可抗力事件的人,走起路来信心满满。
▲《善平先生普法笔记》手绘图
第10集:合同解除权有效期一年
● 走进民法典|《善平先生普法笔记》第一集:离婚冷静期!
● 走进民法典|《善平先生普法笔记》第二集: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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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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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润中山
编发:中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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