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766
  • Tax100会员 33489
查看: 463|回复: 0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怎样缴纳增值税?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11095
2020-10-15 00:5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葫芦岛税务
标题: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怎样缴纳增值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Mjg4MzI5Mw==&mid=2653457167&idx=2&sn=287419af638e61bf5b8ef9a68195904b&chksm=811f80bdb66809ab7a81aa8e72891c50df880fb62a5cd24a122dced3b967f368c33b9cd163b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14
二维码: -



Q1
个人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捐赠能税前扣除么?怎么扣?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财税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都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而且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具体扣除办法,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以下简称“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执行。扣除时,既可以在工薪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分类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也可以在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扣除。

Q2
非湖北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9月份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原政策是3%减按2%缴纳增值税,现在是否可以按照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因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3%的征收率”,所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葫芦岛税务
长按二维码关注我吧~

政策 | 资讯 | 解读 | 税宣
250_1602694527587.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