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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办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倒计时!别忘了还有关联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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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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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8 23:3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榆林税务
标题: 便民办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倒计时!别忘了还有关联申报!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MjcwMzA2Mw==&mid=2649735228&idx=3&sn=9db567474d50ae73150165151b0b96bd&chksm=82dd0b84b5aa829223304a8337bffa2a61c933fec64c45d7ab8f379f0f1e142661eb93eb273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5-28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7-22 11:19 编辑

关联申报

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眼看就要结束了,除了要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外,符合条件的企业还需要进行关联申报,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什么是关联业务?哪些企业需要进行关联申报?如何办理关联申报?未按规定完成关联申报会有什么风险……今天带您聊聊关联申报那些事儿。

01
政 策 依 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

02
申 报 主 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关联申报:
1
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
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3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03
如 何 确 定 关 联 方


依据42号公告第二条,关联方可以是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共有七种情形,包括股份控制、借贷资金控制、购销及劳务控制、董事或高管控制、亲属关系、具有其他共同利益等,需要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其中最为常见的是股权型关联关系,即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04
什么是关联申报往来?

依据42号公告第四条,主要包括以下关联交易类型:
☆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
☆金融资产的转让。
☆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
☆资金融通。
☆劳务交易。

05
申报期限


企业应在2020年5月31日前,就2019年度的关联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06
申报方式


申报方式包括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和直接上门申报。推荐使用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实现更加高效便捷的非接触式办税,具体操作方式:打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登陆、进入“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企业所得税申报”—“ 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

07
注意事项


1、企业要先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再进行关联申报,请合理安排申报时间。
2、只要在汇算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无论是与境内关联方还是与境外关联方,都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共有22张附表。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除《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和《关联关系表》3张表格必填外,其他表格根据实际情况选填。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企业,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4、根据42号公告规定符合准备同期资料条件的企业,应在《报告企业信息表》“本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栏次进行相应勾选,并按照规定时限准备同期资料备查。不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则在相应栏目勾选“无”。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5、企业进行关联申报期间对有关政策规定及具体操作事宜存在疑惑的,可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或拨打服务热线12366咨询。

08
风险提示


1、《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四条第六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者准备同期资料的,税务机关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会重点关注该类风险特征的企业。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第六条第三款第2项、第3项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的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


制作:市局纳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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