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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减免税额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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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0-10-14 10:3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增值税减免税额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李冼

  编者按:一般地,增值税的减免税额,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就该话题再次与大家探讨。

  一般地,增值税的减免税额,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实务中,比如养殖业,按规定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也免征。现在的问题是:养猪业免征的增值税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也应免征企业所得税呢?

  很多老师已经明白,又有争议了。

  确实如此,实务中的争议如下:

  观点01: 企业从事养猪业免征的增值税额属于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应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持此观点的老师认为,企业从事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比如养殖业,企业不需进行价税分离,将免征的增值税合并计入营业收入。因营业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应免征企业所得税。

  观点02:企业所得税的免税优惠是项目减免,免征的增值税额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减免优惠,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减免的流转税额,都依法并入企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74号)

  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财税字〔1994〕第074号虽已失效,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文件规定,财税字〔1994〕第074号的精神也得以延续,也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牲畜、家禽的饲养;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由此可见,纳税人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属于税法规定的财政性资金,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结:企业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们认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是项目所得减免税优惠,如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而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的项目所得,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各位老师,您赞成哪种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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