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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税发〔2020〕105号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打造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桥头堡 30条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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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10: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iangxi.chinatax.gov.cn/art/2020/9/29/art_36233_20089.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赣市税发〔2020〕105号
文件名: 赣市税发〔2020〕105号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打造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桥头堡 30条措施》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9-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打造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桥头堡 30条措施》的通知
赣市税发〔2020〕105号


(此件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赣州打造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桥头堡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字〔2020〕39号)和《中共赣州市委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桥头堡的意见》(赣市发〔2020〕11号)精神,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围绕“三区一园”战略定位和“六个中心”建设,加快建设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结合赣州税收工作实际,特制定《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关于支持打造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桥头堡30条措施》,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取得的成效及时向市税务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

2020年9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关于支持打造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桥头堡30条措施

一、支持立体对接通道

(一)促进基础设施建设

1.推动公共基础建设。支持赣州建设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融入大湾区“2小时经济生活圈”,促进人员、物资高效 流动。对我市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三免三减半”。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支持棚户区改造。用好棚户区改造税收政策,促进高速公路新(扩)建和省际公路升级改造,构筑便捷通畅的大湾区交通网络。对我市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二)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3.吸引物流要素集聚。支持赣州建设国家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吸引大湾区大型物流企业等要素集聚。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在规定时期内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服务物流节点建设。促进中心城区和市内区域性物流节点功能建设,纳税人在我市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可为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服务产业协作配套

(三)推动主导产业发展

5.支持新能源汽车科技城建设。支持打造全国重要的新能源汽车研发和生产基地,加大新能源技术研发,推动新能源汽车千亿产业集群发展。对于购置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所列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022年12月31日前)。推动我市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列入免税目录。

6.支持现代家居城建设。推动南康由家具生产集聚区向世界家具集散地转变,实现“买全球、卖全球”目标。积极配合“北上”对接,争取有关部委支持,支持南康家具大市场申报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落实小微企业税收和出口退税优惠政策,规范家具产业税收征管。推动转企升规,引导企业进入工业园区集约化集群化发展,支持大型家具企业上市。

7.支持中国稀金谷建设。支持建设稀土资源储备库、交易集散中心和钨新材料应用产业研发、收储平台,促进稀土、钨材料精深加工,培育高端产业链。对稀土、钨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可在税前加计扣除。鼓励深挖利用潜力,落实稀土产品加工废料、废弃稀土产品及拆解物生产稀土金属及稀土氧化物享受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8.支持青峰药谷建设。重点围绕“医、药、养、游”要素,加强与大湾区中医药科技合作,支持以药谷为核心的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对我市生产中药饮片的试点纳税人可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我市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不按视同销售计税。

9.支持赣粤电子信息产业带建设。抢抓5G、物联网等新兴领域发展机遇,做大做强电子信息产业。积极融入大湾区电子信息产业链条,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支持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发展,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销售符合规定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10.支持纺织服装产业带建设。围绕全国品牌服装制造名城目标,促成与大湾区服装服饰行业合作,打造千亿级产业集群带,在设备投入、智能制造、品牌建设等方面给予税收政策扶持。鼓励纺织服装设备升级,对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四)支持特色农业发展

11.扶持优质农产品基地。背靠赣南优质生态环境,面向大湾区广阔市场,支持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经营主体发展。落实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对我市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业产品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12.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规模化经营,助推初级加工向精深加工转变,培育农产品品牌,提高产业附加值。支持引进大湾区农业龙头企业在赣州建立基地、开展合作。我市企业从事农产品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个人或个体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服务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

13.支持大湾区金融企业落地。瞄准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支持完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借力大湾区金融领域优势,支持大湾区金融机构、企业在赣州设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和后台服务中心,支持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按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扣除。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和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六)推动科技协同创新

1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为大湾区先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提供税收政策便利,技术转让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围绕赣州稀土、钨新材料等重点产业,支持与大湾区国家级科研机构、知名高校深度合作,共享科技成果资源。对科技人员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取得的现金奖励,可按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相关优惠。

15.鼓励企业研发投入。促进研发能力提升,鼓励技术创新,支持与大湾区高科技企业合作,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研发费用按规定税前加计扣除,对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可按规定延长亏损结转,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三、支持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七)扶持文旅产业建设

16.扶持文旅产业发展。支持“红色故都”“客家摇篮”“江南宋城”“阳明文化”等旅游品牌建设,融入大湾区旅游合作联盟。企业提供旅游服务可选择差额计税,各类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八)支持康养品牌建设

17.扶持康养产业发展。围绕区域性医疗养老中心建设,扶持大健康产业,支持引进大湾区康养产业投资。对我市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取得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可免征增值税。

四、促进双向开放

(九)支持赣州国际陆港做大做强

18.促进赣州国际陆港功能完善。支持赣州国际陆港融入大湾区港口内陆腹地港建设,服务口岸经济新业态,做大做强开放平台,推动赣州建设成为“一带一路”重要节点城市。“一对一”辅导重点企业,鼓励我市产品出口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充分利用税收征管大数据平台,加强对接大湾区产业链供应链数据分析应用,促进港企合作。

(十)推进赣州综合保税区建设

19.支持赣州综合保税区扩区。服务功能拓展和高水平开放,激发新业态活力,支持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增长点。落实赣州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扶持展销、研发等新业态发展。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继续适用保税政策或出口退(免)税政策。

(十一)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

20.扶持跨境电商企业。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和业态创新,对跨境电商商务零售出口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等政策。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进一步提高退税效率。

(十二)支持赣粤产业合作和“粤企入赣”

21.吸引产业转移和投资。坚持“两个循环”新发展理念,支持大湾区企业落户赣州,承接大湾区优势产业转移,促进产业园区合作。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赣州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香港澳门的外商投资者以利润分配直接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五、支持生态屏障建设

(十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22.推进生态环境联保共治。促进生态环境保护,落实资源税法,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落实水、大气等综合防治,对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规定比例减征环境保护税。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十四)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23.促进节能减排。牢固树立“两山理论”,支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对我市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购置并实际使用的专用设备的可按规定抵免。鼓励新能源产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或免征消费税。

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十五)鼓励市场主体发展

24.落实减税降费。发挥税收经济杠杆和二次分配调节作用,用好税收政策工具箱,落实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降低企业税费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提振内生动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服务“六稳”“六保”大局。

25.优化税收服务。探索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新产品发展的税收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对接粤港澳大湾区税收管理,编制粤港澳大湾区引进企业或行业税收管理服务白皮书。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办税流程和资料,推进企业开办、注销便利化。发票核定即时办结,推行发票网上申领及免费邮寄。

26.规范税收执法。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原则。纳税人首次违反税法规定且情节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7.落实延期申报、延期纳税。增强税收柔性管理,建立困难企业帮扶制度,开辟困难帮扶绿色通道。对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核准可延期申报。对因有法定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核准可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28.落实亏损结转和税收减免。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减免。

七、加强组织保障

(十六)高位推动工作落实

29.成立领导小组。成立赣州市税务局支持打造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桥头堡建设领导小组,由市税务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法制科、办公室、货物和劳务税科、所得税科、财产行为税科、社保费和非税收入科、纳税服务科、征收管理科、国际税收管理科、第一税务分局、市局稽查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税务局法制科。

30.探索建立合作机制。探索与大湾区城市税务部门建立协商合作长效机制,加强税收征管服务等多领域多层次合作。探索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我市工业园区挂职帮扶制度,助力赣州经济园区发展。加强全市税务机关联动协作,促进瑞兴于、三南等主体功能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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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税发〔2020〕105号  发表于 2021-3-25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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