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人数
1515
Tax100会员
33585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注册
登录
帐号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税百:专业税务资讯
国际税收讲解
各种证件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x
搜索
Tax100 税百
»
论坛
›
全网热点文章
›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
黑龙江
›
答疑 | 个人购买住房的时间如何确定等5 则
12366甬税有声|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
哪些渠道可以办理2023个税年度汇算?需要提交哪些资料?一篇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
《黑神话:悟空》何以“出道”即“神话”:税惠政策助大圣们取得
领证过年!这3项证书正在发放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全网最全】31个省市!残保金政策汇编及申
全网最全|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汇总
2021年个税汇算容易出现哪些错误?税务总局
【全网最全】历史上最高规模退税减税!2022
查看:
470
|
回复:
0
答疑 | 个人购买住房的时间如何确定等5 则
[复制链接]
黑龙江政策君
黑龙江政策君
当前离线
积分
22993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税界元老, 积分 22993, 距离下一级还需 65895 积分
税界元老, 积分 22993, 距离下一级还需 65895 积分
积分
22993
发消息
2020-10-14 05:50:15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齐齐哈尔税务
标题:
答疑 | 个人购买住房的时间如何确定等5 则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MTc3MTQwNQ==&mid=2247489573&idx=3&sn=bd39b659a5ea38384b8fa65e061e0218&chksm=9ad5cac7ada243d1b8307291361c1fb02f6196876cbec2d6bb70033cc3126e8c7692408b07d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13
二维码:
-
Q1
个人购买住房的时间如何确定?
2018 年,我以180 万元购入一套普通住房二手房(非房改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2018 年4 月15 日,缴纳契税并开具发票时间为2018 年6 月28日,不动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为2018 年7 月5 日。今年我打算将该房出售,如果要享受个人转让2 年以上普通住房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该房的购买时间如何确定?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 年以上(含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89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税发〔2005〕89 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国税发〔2005〕172 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并结合你提供的具体情况,在适用个人将购买2 年以上(含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政策时,按照房屋产权证注明时间和契税完税证明注明时间二者“孰先”原则,确定你购买房屋的时间为2018 年6 月28 日。
Q2
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可享受房产税减免?
我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场所系公司自建,全部用于医疗服务,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免征房产税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 号) 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 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 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作为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 年内可免征房产税,3 年免税期满后不再享受该项减免。
此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 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房产税,执行期限为2019年1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
营利性医疗机构如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按当地规定申请享受。
Q3
成本支出未及时取得发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核算?
我是一家小规模商贸企业的会计,2020 年一季度单位采购了170 万元的库存商品,在季度终了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仍未取得合规发票,我是否可以在预缴时核算该部分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34 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28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你公司一季度采购发生的成本支出,即使在季度终了时未取得相关凭证,也可在季度预缴申报时进行成本核算,但应在2020 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
Q4
继续教育哪些支出可以进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我们单位每年都会组织员工进行内部培训。请问,这种继续教育是否可以进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 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 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 元定额扣除。“第十条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作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的继续教育有三种,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后两者强调的是职业资格类的继续教育,且只有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才可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扣除。所以你单位内部的在职培训,不属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的继续教育。
Q5
同一份合同涉及多项金额,印花税如何计算?
我公司是一家承接加工业务的小型制造业企业,最近与客户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合同中既有原材料销售又有原材料加工,且分别计算金额,申报时我公司应按什么品目计算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签订的合同既有销售原材料又有加工项目,且合同中分开记载两项金额,应按照购销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两个品目分别计算缴纳印花税,即按销售原材料金额万分之三和加工项目收入万分之五分别计算缴纳印花税。
本栏目以上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陈佳军、洪臣提供
来源:《中国税务》2020年第10期
相关帖子
•
2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金融业“做加法”支持碳减排
•
六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 百余项改革举措利企便民
•
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坚持把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作为重中之重
•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国常会审议通过“十四五”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浏览过的版块
河北
人社政策
广东
精选公众号
福建
法律法规
山西
辽宁
河北
辽宁
官方链接
中国人大网
中国政府网
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天津市税务局
河北省税务局
山西省税务局
内蒙古税务局
辽宁省税务局
吉林省税务局
黑龙江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
山东省税务局
江西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
广西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重庆市税务局
四川省税务局
贵州省税务局
云南省税务局
西藏税务总局
甘肃省税务局
陕西省税务局
青海省税务局
宁夏税务总局
新疆税务总局
大连市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
厦门市税务局
青岛市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
友情链接
51社保
信用卡申请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
Tax100
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