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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纳税业务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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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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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00: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七台河税务
标题: 【12366】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纳税业务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如何确定?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4MDA5ODU0NQ==&mid=2247486770&idx=4&sn=2d342c84547e9f8ce2ecba7bd2d58b42&chksm=ebbceeacdccb67bae34dc4c0c6cb96ce2dde811d0264414539c6dde9be2c727a67d6dd61bbf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13
二维码: -

问: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纳税业务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第五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销售额,为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销售额。
第六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第七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为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取得与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税额,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时抵扣。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用于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以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第八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用于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进项税额与不得汇总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确定的原则执行。
……
第十一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END
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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