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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纳小服说税之近期热点问题——办税服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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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15: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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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沈阳税务
标题:
【关注】纳小服说税之近期热点问题——办税服务(一)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UzMDIyNw==&mid=2663697246&idx=2&sn=4d29586037c4a107fa19760553fd157e&chksm=8baf1342bcd89a54ce11cc1ca2ea36be98baa72a211c11eff3eaa902107fad9ff4d2c78f91f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12
二维码:
-
纳小服说税之近期热点问题
——办税服务(一)
纳税人疑问
如何查询征期?
纳小服解答
登陆省局网站-我要办-征期日历。或者登陆省局网站-办税服务-征期日历。
纳税人疑问
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平台网址?
纳小服解答
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平台网址:https://fpdk.tax.ln.cn
纳税人疑问
企业注销留抵税额可以退回吗?
纳小服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纳税人疑问
企业处置二手车时,卖价低于评估价格,按照哪个价格开具发票?
纳小服解答
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增值税税收管理的通知》(辽国税发〔2016〕139号)第三条规定:“对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或参照物价部门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核定其销售额,销售方应按核定价格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应按照评估价格开具发票。
纳税人疑问
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需要什么材料?多长时间办理完毕?
纳小服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第一条:纳税人需提供材料: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经办人身份证件1份(查验后退回)。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1)代理委托书1份(2)代理人身份证件1份(查验后退回)
办理时间:
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1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纳税人疑问
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纳小服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纳税人需提供材料: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免填单) 、挂失/损毁发票清单(条件报送) ,报送条件为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的情况 。
纳税人疑问
自然人出租房屋是否可以享受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纳小服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疑问
其他个人提供出租不动产的业务,应当向哪里进行申报缴纳增值税?
纳小服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疑问
扣缴税款登记应如何办理?
纳小服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纳税人疑问
企业有欠税,欠税需要和滞纳金一起缴纳吗?
纳小服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的规定:“一、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二)本条所称欠税,是指依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认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来源:沈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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