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海南营商环境
2019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对外公布《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琼港澳游艇自由行实施方案》,对港澳游艇创新推行便利化监管措施。图为近日多艘游艇在三亚停泊。(图源:海南自由贸易港官网)
10月7日丨今年前三季度,洋浦口岸出入境船舶同比增长22%
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创一流营商环境工作全面推开,洋浦边检站不断提升通关服务水平,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复工复产跑出“加速度”。今年前9个月,洋浦边检站共检查出入境(港)船舶3200余艘次,同比增长22%;检查出入境人员5.2万余人次,同比增长22%。
今年以来,洋浦边检站全面实施国际航行船舶“网上一次申报”,船舶抵港即可生产作业,实现船舶进出境通关“最多跑一次”,大幅缩减出入境船舶办理边检手续时间;提升便民服务窗口数字化建设水平,边检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外国人临时入境许可电子化申请,实现“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路”;推进港口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数字化边检工作平台数据同步运行、情报信息预警分析,强化对出入境船舶的预查预检,提高口岸风险管控智能化、精准化水平。
资讯来源:海南自由贸易港官网
10月9日丨“双节”假期海南省接待游客453.78万人次 旅游总收入66.20亿元
全省旅游接待游客453.78万人次,同比增长9.3%,实现旅游总收入66.20亿元,同比增长26.6%。
假日期间,全省旅游住宿单位平均客房出租率67.70%,全省62家A级旅游景区接待游客194.89万人次,同比增长2.0%;收入1.47亿元。
据海南省旅文厅统计,“双节”假日,国内过夜游客人均花费为6,060.68元,较2019年增长16.5%。其中,省外游客人均花费7675.54元,同比增长23.0%。从花费结构来看,购物消费占比34.54%。
资讯来源:南海网
10月10日丨万宁试点推行行政许可备案制与告知承诺制
为进一步缩减企业行业准入时限,万宁市开展市场准入准营改革,落实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首批试点将6个行政许可类型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20个行政许可类型由审批制改为告知承诺制,审批时限整体压缩90%以上。
万宁首批由审批改为备案的6个行政许可事项涉及食品销售业、自制饮品制售类、糕点类食品(不含裱花类)、直营连锁餐饮服务经营企业门店、卫生室校验和社会团体年检。申请人按要求提交材料后,只需备案登记便可获准经营,减少了行政审批部门现场核查、审批等环节,由事中事后监管部门进行规范管理。
10月10日丨海口海关:海口6-9月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业务企业数为去年同期8.1倍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发布以来,海口海关驻省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办办件量快速增长。今年6月至9月,该关办理海关行政审批、其他政务服务业务5,487件,为去年同期近4倍;海口地区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业务的企业1,162家,为去年同期的8.1倍。
10月10日丨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下月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
新政发布
《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离岛免税店(以下简称“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按本办法规定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三条 离岛免税店应按月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在首次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离岛免税店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
(二)国家批准设立离岛免税店(含海南省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批准并向国家有关部委备案的免税店)的相关材料。
第四条 离岛免税店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提交报告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离岛免税店实施离岛免税政策资格期限届满或被撤销离岛免税经营资格的,应于期限届满或被撤销资格后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条 离岛免税店销售非离岛免税商品,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六条 离岛免税店兼营应征增值税、消费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离岛免税商品和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第七条 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条 离岛免税店应将销售的离岛免税商品的名称和销售价格、购买离岛免税商品的离岛旅客信息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南省税务局规定的报送格式及传输方式,完整、准确、实时向税务机关提供。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离岛免税商品经营业务的离岛免税店,应在办法实施次月按本办法第三条要求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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