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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业务很多税都不用缴!
文/李冼
编者按:昨天,看到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销售广告,销售车位10年的使用权。销售车位使用权要缴哪些税呢?现与大家探讨。
销售车位使用权,需要缴纳哪些税呢?
出售车位使用权,其所有权并未出售,其业务实质是出租车位。业务实质烂熟于心,如何纳税就简单了。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出售车位10年的使用权,实质是出租车位,并一次性收取10年的租金,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出租方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承租方取得出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用于不能抵扣项目的除外。
增值税附加税费,根据实缴增值税额按规定缴纳。
法规依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
出售车位使用权,其所有权并未变更,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土地增值税。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006号)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三、印花税
出售车位使用权,应按“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88〕国务院令第11号)
四、契税
出售车位使用权,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需缴纳契税。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465号)
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
一、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五、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
按财产租赁缴纳个人所得税。
思考:车位是否是房屋,能否减按1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
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六)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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