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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汪兴国等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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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05:2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汪兴国等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本案关注点: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仿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专用纸、荧光油墨、形状等样式,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冒充真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行为人非法购买又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了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7)新刑初字第224号。
2.案由:汪兴国等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兵。
被告人:汪兴国。1997年7月31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汪兴国没有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刘红旗。1997年7月3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李宏文,海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晓波;人民陪审员:邱崇孝、陈治平。
6.审结时间:1997年12月2日。
(二)诉辩主张
1.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1997年6月17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刘红旗在海口市龙华二横路华西妇产科医院附近,以7000元的价格将一本假“海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卖给被告人汪兴国,当汪兴国准备以10万元的价格出卖此发票时被抓获。被告人汪兴国、刘红旗的行为已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请依法判处。
2.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汪兴国承认想用假发票骗钱,但认为还未拿到钱时就被抓了。
被告人刘红旗认为,虽然实施了贩卖伪发票的行为,但这是汪兴国主动找他要的。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红旗在本案中是从犯地位,且没有获利,并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对其应适用缓刑,同时免除罚金。
(三)事实和证据
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7年6月17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汪兴国打传呼给被告人刘红旗,问其是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卖,刘红旗应允,并约定以7000元的价格将一本增值税发票卖给汪兴国,但是等汪兴国卖出后才给钱。当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刘红旗到约定地点海口市龙华二横路华西妇产科医院对面,将一本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汪兴国,当汪兴国准备以10万元的价格出卖该发票时被抓获,当场缴获“海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本(号码4600961142,单据号00267340至00267364)。经鉴定,该发票系伪造。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抓获汪兴国的经过证明。
2.提取的发票。
3.关于发票系伪造的鉴定结论。
4.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照片。
5.二被告人的供述。
(四)判案理由
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汪兴国非法购买又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被告人刘红旗非法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其行为均已构成了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江兴国出售发票的行为属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李宏文关于被告人刘红旗系偶犯,且在本案中并未获利,建议对其处以较轻刑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五)定案结论
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汪兴国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2万元,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2.刘红旗犯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万元,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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