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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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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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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1 05:5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齐齐哈尔税务
标题: 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MTc3MTQwNQ==&mid=2247489531&idx=3&sn=d572f382dc1515e290ae8ba7529b45a9&chksm=9ad5c519ada24c0f97a77e5022af85079b1cde0fc8552e41160d2f493217c2257acd61a0ae4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10
二维码: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鼓励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缓解其经营资金压力,更大力度帮助企业渡难关,税务总局制发《公告》,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延缓缴纳所得税。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有新变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税收优惠政策,请您及时享受,为您缓解生产经营资金压力,助您复工复产,与您一路相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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