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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问12366 | 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或税率产品,如何计征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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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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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1 02: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四川税务
标题: 税问12366 | 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或税率产品,如何计征资源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DMzMjY1Nw==&mid=2650797025&idx=2&sn=0686c7b2c75fb0fa51b34ff079fb7335&chksm=bec7027f89b08b69f895fd0472e3113c57f535d87d4ce671578f254bc93187f0919bc098ba3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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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税务微信号:sichuanshuiwu




问: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或者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产品,如何计征资源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四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六、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来源:省局纳服中心 制作:雅安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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