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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每日问答(10月9日-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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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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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1 01: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石家庄税务
标题: 12366每日问答(10月9日-10月10日)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DUyMjg5MQ==&mid=2651729436&idx=2&sn=c08c34bdbfd6be27128caf7a4371a3e4&chksm=80b59678b7c21f6e8f392826090a0570385d1be148263d2dc58194e4b892289acfee0ffc751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10
二维码: -

01

我是煤炭资源税纳税人,有外购原煤,在计算资源税的时候,这个要用什么作为扣减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第十条 纳税人核算并扣减当期外购已税产品购进金额,应依据外购已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02

个人卖房有一个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条件是“自用5年以上”指什么?这个5年的开始时间是从我合同时间开始算还是从我契税完税日起开始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编辑设计:石家庄税务
来源:石家庄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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