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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赣税函〔202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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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iangxi.chinatax.gov.cn/art/2020/1/31/art_36223_20061.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赣税函〔2020〕16号
发文日期: 2020-01-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赣税函〔2020〕16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二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的指示精神,始终把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和纳税服务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坚定不移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要严格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对政务服务中心等窗口单位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地区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网站、微信群、QQ群、电话、短信及税企互动交流平台等方式,向纳税人、缴费人推送《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的办税服务温馨提示》,有效指引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电子税务局等“非接触式”办税方式,减少办税服务场所人员聚集。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的人员,引导其通过网络上预约、电话预约,减少排队等候时间,避免人员滞留。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提醒纳税人,并做好错峰办税工作。
三、落实服务制度。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当地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政务服务的相关要求和具体安排,调整办税场所和窗口的服务时间,保持与当地行政服务中心一致,并及时告知纳税人、缴费人。要全面落实领导值班、首问责任、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导税服务、提醒服务等各项服务制度,确保纳税人、缴费人便捷、高效办理税费事宜。各县(市、区)税务局值班局领导是维护办税秩序、应对突发事件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组织办税厅干部加强风险排查和工作调度,保障办税平稳高效。
四、做好防疫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正式上班前为所属所辖办税服务场所配备充足的防护口罩、红外线体温仪、消毒液等防护物品,对办税场所和办税设施设备进行清扫消毒,确保防护物品准备到位、场所设施消毒到位、宣传资料摆放到位。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做好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缴费人的防护检查,保持场所通风和室内外环境卫生。要采取多种方式组织税务人员,、尤其是直接与纳税人接触的一线服务人员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培训,熟悉疫情的基本特点、传播路径、防控要求,增强自我保护和场所防控技能。有条件的地方应邀请卫生、防疫等部门派人现场指导。
五、强化应急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江西省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要求,做好人员、设施、物资等储备。要针对当前实际加强与当地公安、消防、卫生医疗、防疫、街道等部门的联系协调和工作对接,强化应急演练、,提升处置能力。出现突发问题时要分情况、分类别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置,及时上报问题,切实防控舆情风险,确保办税服务工作平稳有序。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1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安全防护,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本着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态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特别是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疫情防控工作。要严格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对政务服务中心等窗口单位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地区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
三、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并向纳税人、缴费人提示办理渠道和相关流程,积极引导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力争实现95%以上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网上申报。大力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税务机关要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多种渠道,第一时间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对于确需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要通过主动预约服务,为纳税人、缴费人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四、着力营造安全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室内通风、卫生检测、清洁消毒等工作,加强对一线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要严格执行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局领导值班制度,落实好导税服务、首问责任等制度,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快捷办理相关业务。要加强应急管理,提前制定预案,确保及时化解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及突发情况,疫情严重地区要提前安排好办税缴费备用场所。要充分发挥广大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合理调配人员尤其是党员干部充实到办税缴费服务中来,让党旗在防控疫情斗争第一线高高飘扬。
各地税务机关要以适当方式将申报纳税期限调整等情况及时告知纳税人、缴费人,如遇重要事项及时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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