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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来看了!纳税信用等级大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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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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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03: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深圳罗湖税务
标题: 过来看了!纳税信用等级大梳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1MTI3NDMxMg==&mid=2247502564&idx=1&sn=1f27816d567fb9f2ad72134346c71159&chksm=e9f7ffc3de8076d5f14867f2f301437bb89c81ddd98d3ec3b087f1e9c4d3191b3c91e5d0216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0-09
二维码: -

你好,我想领用这个月的发票
好的,请稍等。这是您这个月可领用的发票,您收好


麻烦帮我提前领一下三个月的发票吧
好的,请稍等。这是您三个月可领用的发票,您收好


我也想提前领用三个月的
不好意思,只能帮您领用本月的发票,无法提前领取


为什么别人可以,我就不行?
您的信用等级是M,按照规定只有等级为A级的纳税人才可以提前领用三个月的发票


那这个纳税信用等级是怎么评出来的,我有点不明白,你能说明一下吗?
好的,让我慢慢给您解释~

纳税信用等级如何评价

税务部门每年依据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4个维度、近100项评价指标,对企业纳税人信用状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由高到低分为A、B、M、C、D五级。税务部门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与管理。
A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且没有不予评A指标;
B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
M级:新设立企业或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
C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
D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


除了领用发票以外,这些等级对我们还有什么影响吗?
当然啦,且听我详细告诉您~

纳税信用等级的影响
高级别的纳税人在办理发票领用、出口退税、即征即退等涉税事项时,可以享受更便捷高效的办税流程。连续三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者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相反,低级别的纳税人在办理相关事项时会受到限制,并且在日常管理中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同时,税务机关会将纳税信用信息共享给相关部门。最高级别纳税人在行政审批、土地使用、进出口、运输、融资、评奖评优等方面实施联合激励措施。

那我要怎么样才能提高我的纳税信用等级呀?
如果要提高信用等级,首先要保证不被扣分,如果不小心产生失分事项,应尽快纠正失分行为,下面给您详细介绍一下~

信用修复政策
根据2020年1月1日起实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纳税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需要注意的是,信用修复并不是将扣分项进行消除,而是在扣分的基础上,根据失信行为的纠正情况进行相应加分
对了,最近我们的纳税信用推出了新政策,您也一起了解了解吧~

纳税信用管理措施的新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以下简称《公告》),推出4项优化纳税信用管理的措施,并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新措施的具体内容可以概括为“两增加,两调整”,这些措施将帮助纳税人积累信用资产,促进税法遵从。
“ 两增加 ”
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背景: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作为独立核算企业的一个部门,之前未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参与纳税信用评价。随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部分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需要获得纳税信用评价级别的愿望较强。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公告》明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评价方式: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46号)所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为保持纳税信用评价的连续性,保障社会相关主体运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可靠性,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后,在其存续期间将与其他正常参评企业一样,适用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增加纳税信用指标评价情况的复核机制:

为优化纳税服务举措,在提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复评的基础上,《公告》增加了纳税信用指标评价情况的复核机制:

  即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并按时发布评价结果和提供纳税人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 两调整 ”
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起评分规则:

纳税信用评价起评分规则变化对比

调整前
一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从100分起评。
调整后
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即可从100分起评。

调整后的规定大幅增加100分起评的企业数量,提高纳税人评为A级、B级的概率。该规则将从开展2020年度评价起适用,以往年度已做出的评价结果不作追溯调整。
调整纳税信用D级评价保留规则:

纳税信用D级评价保留规则变化对比
调整前
调整后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其中,对D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的措施中包括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不得评价为A级。

对于因年度指标得分不满40分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

对于直接判级的D级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两年、第三年不得评为A级。
直接判级是指发生《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第二十条所列严重失信行为被直接判为D级。


以适当“扣分”代替“保留2年D级”,既贯彻了失信惩戒的原则,也更有助于激励纳税人积极主动改善自身信用状况。

  为支持企业及早改善纳税信用状况,对2019年度评价中符合条件的已保留为D级的企业,各省税务机关应于2020年11月底前,主动调整其2019年度级别,之前年度已评出的级别不作追溯调整。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评价时直接适用该规则。


为国聚财
为民收税
【深圳罗湖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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