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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7 每日一税】《偷税,再说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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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0-10-8 00:2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01007 每日一税】

偷税,再说偷税!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369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偷税,后果很严重,因此,在实务中,是否被判断为偷税非常重要。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对纳税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偷税,要从是否具备行为要件、结果要件和主管故意要件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认定。

  一、行为要件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认定纳税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偷税应具备的行为要件有: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4.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注意:“伪造”账簿、记账凭证是指行为人为了偷税而编造假凭证、假账簿。

  “变造”账簿和记账凭证则是指把已有的真实账簿和凭证进行篡改、合并或删除,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账外设账、账外经营、从而使无法得知其经营收支情况,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第63条

  二、主管要件

  偷税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缴税款而非法获利的目的。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税收法规、逃避缴纳纳税义务的行为,其结果会使国家税收受到影响,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案例01:S公司会计小张,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导致少缴税款300万元,占应纳税总额的22%。

  因小张只有初中文化,也未接受过财务专业培训,税局可依据小张没有业务能力,无偷税的主观故意要件,判断S公司少缴税款300万元不属于偷税。

  案例02:S公司会计小王,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导致少缴税款300万元,占应纳税总额的22%。

  而小王是我国某著名财经大学会计专业本科生、税收专业的硕士生,税务师执业资格,税局从小王的主观条件、业务水平和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判断,认定S公司少缴税款300万元属于偷税。

  三、结果要件

  偷税的结果要件是导致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案例03:S公司2020年被税局检查,发现2017年在账簿上多列支出50万元,但S公司未弥补亏损800万元。调整2017年及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后,未导致S公司少缴税款,税局认定S公司不属于偷税。

  思考:2019年5月,M公司对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00万元。因公司资金紧张,向税局申请暂缓缴纳企业所得税300万元。暂缓纳税期满,由于M公司资金进一步恶化,2020年税局多次催缴仍无能力缴纳税款。税局能否以M公司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等因素,判定M公司偷税?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您给我留言。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赞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赞,以示鼓励!长期坚持原创真的很不容易,多次想放弃。坚持是一种信仰,专注是一种态度!

  感谢您关注《每日一税》,您的私家税务管家《每日一税》愿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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