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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探讨||四个案例:会计若是分别核算,税就分别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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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探讨||四个案例:会计若是分别核算,税就分别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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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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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7 00: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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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甲公司销售外购的机械设备,不含税金额1000万元,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收取不含税安装费200万元。
1、若是没有分别核算
增值税=(1000+200)*13%=156万元
2、若是分别核算而且安装选择一般计税
增值税=1000*13%+200*9%=148万元
3、若是分别核算而且安装选择简易计税
增值税=1000*13%+200*3%=136万元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情形二
案例二
甲企业属于建筑企业,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设计、施工,但是合同中没有分别记载不同项目的金额。
结果:
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统一按税率高的万分之五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改变:
甲企业属于建筑企业,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设计、施工,合同中分别记载不同项目的金额了。
结果:
如果分别记载金额,应分别按购销、设计和建筑安装承包合同的万分之三、万分之五和万分之三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参考:
《
印花税暂行条例
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 225 号)第十七条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案例三
我企业一般纳税人将闲置仓库出租,收取不含税租金1000万元,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收取不含税物业费200万元。
1、若是没有分别核算
增值税=(1000+200)*9%=108万元
房产税
=(1000+200)*12%=144万元
2、若是分别核算
增值税=1000*9%+200*6%=102万元
房产税
=1000*12%=122万元
提醒:
租赁服务+物业服务,属于兼营业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分别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率。
参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文件附件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规定:“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案例四
甲企业属于生产销售高档家具,2020年6月份销售自产的高档家具1000万元,并负责安装,收取安装费200万元,假设均为不含税收入。
注意:
1、不属于混合销售,可以分别核算、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如果在一份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货物和销售建筑服务的金额,销售按照13%,按照按照9%。
2、若是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销售货物的合同,一份是销售建筑服务的合同,则货物销售合同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销售建筑服务按照3%的增值税税率(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税率计征增值税)。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4月20 日颁布《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7年第11号
)文件第一条给予了明确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
财税〔2016〕36号
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END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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