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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3 每日一税】《2020年第40周(09.28-10.02)周末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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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0-10-4 00:2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01003 每日一税】

2020年第40周(09.28-10.02)周末问答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365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应广大读者朋友的要求,每周末与各位老师一起讨论本周每日一税思考题。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2020年9月28日:存货被盗损失,是否需要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等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后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生存货被盗损失,除需要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注:不需要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外,还需要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即可税前扣除,不需要报税务机关备案。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八条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注意:固定资产被盗损失,需要提供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二、2020年9月29日:代持股还原,缴纳个税的纳税地点在哪里?

答:除经法院判决、裁定外,代持股还原,按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显名个人股东将取得的税后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转付给隐名个人股东,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不缴个税。

详情请参阅《代持股征税问题探讨及最新案例》(已链接,点击可阅读)。

代持股还原,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即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缴纳个税。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三、2020年9月30日:纳税人取得机票退票费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纳税人取得机票退票费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抵扣。

纳税人取得机票退票费,应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付款方取得专票的,不属于不得抵扣的情形,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取得普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取得“其他现代服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因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法规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2020年10月2日:金融商品转让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进行以下3种金融商品转让,免征增值税: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法规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注意: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属于《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款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银行间本币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以及衍生品市场。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

祝@所有人 周末快乐!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在看”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在看”,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您的向导,而您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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