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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税收】打开思路,巧用投资国税法和判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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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税收】打开思路,巧用投资国税法和判例原则
中国税务报 2020年09月25日
作者:高峰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司
对“走出去”企业而言,娴熟应用法律可谓一门“必修课”。从判定税收协定“其他所得”的归属上,便可窥见一斑。
通常而言,税收协定会按照所得的不同类型,在来源国和居民国之间划分征税权。除了营业利润、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外,税收协定还会有一个“其他所得”条款,对不归属于前述类型的所得进行征税权的划分。尽管实务中涉及“其他所得”的案例并不多见,但仍需引起“走出去”企业的关注。印度法院曾裁定了一起关于非居民取得仲裁赔偿款是否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的案例,可以帮助“走出去”企业和个人了解其他国家税务机关和法院对“其他所得”条款的理解和适用。
◆典型案例◆
2011年2月,瑞士居民公司嘉能可国际集团(以下简称“嘉能可”)与印度居民公司达尔米亚水泥公司(以下简称“达尔米亚”)签订商业合同,由嘉能可分9个批次向达尔米亚提供开采自印度尼西亚的煤。前6批已经顺利交货,但是达尔米亚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接收第7批~第9批煤。于是,嘉能可向伦敦国际仲裁法庭申请仲裁。根据伦敦国际仲裁法庭的裁定,第7批~第9批煤的质量达到了合同约定的标准,达尔米亚的拒收行为构成违约,应向嘉能可支付赔偿款约540万美元,包括达尔米亚的违约行为可能给嘉能可带来的经济损失、仲裁费用、诉讼费用以及前几项费用的利息。裁定结果生效后,达尔米亚以该裁定违反印度有关法律为由拒不执行,嘉能可便向印度德里高等法院提出要求达尔米亚执行裁定的请求。根据印度有关法律,伦敦国际仲裁法庭的裁定具有印度法庭判决的效力,达尔米亚必须执行。达尔米亚同意执行裁定,但是提出要就赔偿款扣缴预提所得税。
◆焦点分析◆
为准确判断印度是否就这笔赔偿款享有征税权,印度德里高等法院咨询了印度税务局对本案的意见。
印度税务局认为,仲裁赔偿款由不同部分组成,需要按照所得性质分别确定应税义务。对于合同违约的赔偿,税务局根据印度所得税法,认为其属于“其他来源的所得”,因此应该适用印度—瑞士税收协定第二十二条“其他所得”条款。根据该条第一款规定,协定前述条款中未涉及的所得应当由取得所得一方的居民国征税。也就是说,本案中的合同违约赔偿款部分应当在瑞士缴税,印度没有征税权。但印度税务局同时指出,赔偿款有可能属于“意外之财”,适用印度—瑞士税收协定的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即如果瑞士居民从印度取得的其他所得是彩票、填字游戏、体育博彩、扑克比赛或其他赌博性质的奖金,印度同样享有征税权;反之亦然。
印度税务局建议,由于所得性质有待确定,合同违约赔偿款部分应先按40%的税率征收预提税,待纳税评估后再作出最终决定;诉讼费与仲裁费可视为技术服务费,按照印度—瑞士税收协定第十二条征收10%的预提税;孳生的利息部分,按协定第十一条征收10%的预提税。
印度德里高等法院最后裁定,合同违约赔偿不属于“意外之财”,应适用协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印度没有征税权;利息的性质与合同违约赔偿相同,属于“其他所得”而非协定第十一条所指的利息,因此印度也没有征税权;诉讼费和仲裁费不属于嘉能可的所得,因此无须在印度缴税。最终,印度德里高等法院判定,嘉能可无须就仲裁赔偿款缴纳预提税。
◆案例启示◆
印度税法专家分析,实践中对违约赔偿的税务处理通常取决于违约的性质与结果,如果违约导致交易设备受损,则有关赔偿通常被定性为资本收入而无须缴税;如果违约仅导致收入减少,有关赔偿通常被定性为营业收入,需要缴税。对“走出去”企业来说,在获得诸如合同违约赔偿款等其他所得时,可先区分款项由哪些部分组成并厘清其性质,有助于帮助企业准确判断纳税义务。
值得关注的是,嘉能可在主张权益时引用了印度司法审判中“判决债务应全额支付原则”,即判决债务必须全额支付,不受任何形式的削减或调整,除非《民事程序法》《所得税法》等法律或法院判决规定了例外情形。嘉能可引用该原则并获得法院支持,体现出其对法律条款娴熟的应用能力,值得“走出去”企业学习。笔者建议“走出去”企业,不仅要熟悉东道国的税收法律,还要了解其民法尤其是商法的判例原则,为我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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