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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所得原油出口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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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文件编号: 署税发〔2007〕469号
文件名: 海关总署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所得原油出口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11-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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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所得原油出口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署税发(2007)469

天津、深圳、湛江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以2007年第20号联合公告(以下简称20号公告)对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出口税收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20号公告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出口照章征收出口关税;外国合同者按照2007年8月1日(不含)前已签订并已在执行的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在2012年8月1日(不含)前装运出口的,继续免征出口关税。

二、外国合同者在2007年8月1日及以后出口按合同规定所得原油,符合上述免征出口关税规定的,应在原油出口前持有关单证向出口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三、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出口按合同规定所得的原油,符合免征出口关税规定的,由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持凭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集团采办部出具的《关于×××公司份额油出口的证明》(格式印章详见附件1)代为向出口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出口按合同规定所得的原油,符合免征出口关税规定的,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合作经理部持该部出具的《关于×××公司份额油出口的证明》(格式印章详见附件2)代为向天津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四、有关免税审批手续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出口地直属海关审核有关单证后,对出口原油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在《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申请单位”栏内填写外国合同者名称,“对外签约单位备注”栏内填写中外合作合同中方单位名称或合同中方单位指定的出口代理单位名称[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指定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为出口代理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指定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为出口代理单位],征免性质为“国批减免”(代码:898),“进出口方式”填写“出口”。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2012年7月31日。

五、对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已出口的按合同规定所得原油,符合免征出口关税规定但已征收出口关税或收取税款担保的,准予按本通知规定补办免税审批手续后,凭《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办理退税或退保核销手续。

符合退税条件的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已征收的出口关税,详见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提供的《中海油合作油田原油出口报关详细情况统计》(详见附件3)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洛克石油(渤海)公司2006年11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期间所缴纳的5%原油出口关税》(详见附件4)。

上述两清单中部分出口原油税款缴款书中的缴款单位名称为“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或“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但有关税款的实际缴纳单位仍为外国合同者,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仅是代理外国合同者办理有关报关和缴纳税款手续。因此,对上述清单中符合退税条件,税款缴款书中的缴款单位名称为“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或“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的出口原油已征税款一并准予退还。同时请各有关海关提醒上述两缴款单位及时将税款返还给实际缴纳税款的外国合同者。

六、作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渤海湾赵东区块石油合同的外国合同者之一的新路安中国有限公司,被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全资子公司中化石油有限公司收购,并于2007年2月在美国完成了交割手续。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对新路安中国有限公司能否继续作为外国合同者享受有关出口税收优惠政策问题作进一步研究。因此,对《新路安(中国)有限公司2006年11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期间所缴纳的5%原油出口关税统计表》(详见附件5)中在2007年2月股权交割前已缴纳的2笔共约657万元人民币税款准予按本通知规定办理退税手续;股权交割后的已征税款暂不退还,同时对新路安中国有限公司出口原油暂凭税款担保办理出口放行手续,待有关政策明确后再办理相关征免税手续。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总署关税司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公司份额油出口的证明(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集团采办部出具)

附件2:关于×××公司份额油出口的证明(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合作经理部出具)

附件3:中海油合作油田原油出口报关详细情况统计

附件4:洛克石油(渤海)公司2006年11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期间所缴纳的5%原油出口关税

附件5:新路安(中国)有限公司2006年11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期间所缴纳的5%原油出口关税统计表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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