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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进口物资用于学校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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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文件编号: 署税发〔2003〕67号
文件名: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进口物资用于学校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3-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进口物资用于学校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署税发(2003)67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现将《财政部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进口物资用于学校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1号)转发你们,根据本通知,进口物资的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0号)附件中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中等专科学校、高中(包括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器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调整为“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器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进口物资用于学校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1号)

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财政部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进口物资用于学校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51号)

海关总署:

为了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将《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中第六条第四款进口物资范围规定“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中等专科学校、高中(包括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器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调整为“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器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

特此通知。

二00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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