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补充国际组织名录的通知(四) 署税函(2001)474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外交部国际司《关于核定“商品共同基金”为国际组织事的复函》(国函)[2001]3979号)的意见,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同意将“商品共同基金”补充列入《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的审批和管理办法〉的 通知》(署税[1999]565号)附件1“国际组织(部分)”名录中,对该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按署税[1999]565号文件办理进口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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