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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美国联邦快递公司进口民用航空运输协定项下货物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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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文件编号: 税管函〔2007〕196号
文件名: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美国联邦快递公司进口民用航空运输协定项下货物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9-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美国联邦快递公司进口民用航空运输协定项下货物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管函(2007)196

上海、深圳海关:

接民航总局国际合作司《关于美国联邦快递公司申请豁免关税的函》(民航际函〔2007〕4号),向总署申请美国联邦快递公司进口飞机专用外置移动空调机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以下简称《中美航空运输协定》)享受免税事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有关民用航空运输协定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属于《海关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进口减免税货物范围。海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的审批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但是执行时受条约相关内容的限制。

二、根据《中美航空运输协定》第十四条“关税和税收”的有关规定,为检修、维护或修理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飞行协议航班的飞机而运入一方领土的地面设备和包括发动机在内的零部件可以免征一切关税、检验费和其他国家费用。美国联邦快递公司此次进口的飞机专用外置移动空调机组符合免税条件,海关可以按规定办理相关免税审批手续。

三、美国联邦快递公司可以通过其设在上海、深圳的办事处向你关提出办理有关免税审批手续的申请。由于民航总局原负责出具《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进口物资证明》的规划科技和体改司已撤销,你关在办理相关免税审批手续时可以不要求申请单位提供《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进口物资证明》,其他免税审批手续应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中的征免性质填写“其他法定”(代码:299)。

四、本通知下发前,海关直接根据有关政府间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审核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可继续使用,但不得延期。

五、待民航总局指定该局负责出具《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进口物资证明》的部门并报送总署备案后,总署将另行通知。海关再办理相关减免税审批手续时,应要求申请单位提供由民航总局指定部门出具的上述证明,并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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