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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4〕10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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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2005/t20200514_2632378.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4〕1036号
文件名: 国税函〔2004〕10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4年09月02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2004〕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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