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25
  • Tax100会员 33545
查看: 2995|回复: 0

【12366】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哪些行业,兼营加工行业可以享受吗?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10-1 06: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金山税务阿根办
标题: ?【12366】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哪些行业,兼营加工行业可以享受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UwMTMzMg==&mid=2650136856&idx=3&sn=20a34e163da1a1b09604f8fa68001cc9&chksm=88bf2c63bfc8a575abad5b87e0ce836fa31414de8209e79e12bcfc5c8cae1831df8e0640e86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9-30
二维码: -





刘小牛
问: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哪些行业,兼营加工行业可以享受吗?
坐席小妹

答: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411_1601503827399.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