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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1〕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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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8 13:4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1905/t20190515_2040152.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2001〕39号
文件名: 财税〔2001〕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年03月16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经国务院批准,对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一、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
  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三、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的型号和配置数量、流向,每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下达。车辆注册登记地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据此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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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2〕51号  发表于 2021-3-24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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