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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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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文件编号: 税管函〔2007〕173号
文件名: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8-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管函(2007)173号

各直属海关:

近来,陆续有海关就执行《海关总署关于营运国际和港澳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实施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规定》(署税发〔2005〕47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遇到的问题请示总署。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实行暂定税率的航空器材适用政策问题

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内航空公司用于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飞机维修的进口航空器材(包括送境外维修的零部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为了便于操作,执行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方法是:以各航空公司的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飞行里程占全部飞行里程的比例为基础确定其全部维修用进口航空器材的减税比例,然后根据应征税款和减税比例计算出实征税款。因此,在具体执行时,如遇到实行暂定税率的进口航空器材,可依据现行适用的暂定税率和减税比例,计算出实征关税税率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并以此计征税款。

二、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范围问题

根据《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进口维修用的飞机驾驶舱内的设备及其零部件,以及固定安装在飞机上且为飞行和载客、载货运输所必需的设备及其零部件(例如,飞机上的液晶显示屏、机上用照明灯具、飞机轮胎等),均属于可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范围。但移动式餐车等非固定安装在飞机上的物品不属于减税商品范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请各关按照上述原则确定有关航空公司进口的货物是否属于署税发〔2005〕479号文件规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范围。

特此通知。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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