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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调整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品种及产地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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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文件编号: 税管函〔2012〕100号
文件名: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调整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品种及产地目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7-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调整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品种及产地目录的通知

税管函(2012)100号

北京、天津、石家庄、大连、上海、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厦门、青岛、广州、深圳、汕头、江门、湛江、海口海关:

近接农业部渔业局来函称,随着远洋渔业的发展,农业部批准了一些新的远洋渔业项目,增加了新的作业方式,同时个别项目的品种也有所增加。为此,对《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品种及产地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品种及产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详见附件)转发你关。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请以《目录》所列的品种和产地为准,办理有关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不征税的手续。

原《关税征管司关于转发农业部渔业局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品种和产地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税管函〔2011〕27号)和《关税征管司关于增加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品种的通知》(税管函〔2011〕5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品种及产地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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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品种及产地目录  发表于 2021-1-20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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